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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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85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王薇婷 債務人 吳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三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零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壹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最多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