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29號聲請人 張吳秀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鄧筱芸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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