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48號聲請人 郭錦鐳 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郭錦鐳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1款至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6號裁定免責,並於111年8月22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6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依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