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姓名年籍均不詳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83號、113年度他字第2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晶體經送鑑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234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紙房子圖案紅色包裝咖啡包,經檢驗
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等情,亦有上開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得憑,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所示咖啡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咖啡包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
鑑驗方式仍不免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爰並與其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至於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則無庸另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附表:
編號數量鑑驗結果1毒咖啡包4包(毛重8.32公克)拆封1包,驗餘淨重0.9377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2白色晶體(驗餘淨重0.945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