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業務侵占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被告雙方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勃諺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