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委會決議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告 游清富 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 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炎川
參加人 游易霖 訴訟代理人 詹璧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委會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62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民國104年11月8日被告第一次臨時會決議無效,係以被告於102年10月27日已召開派下員大會選出第二屆管理人及監察人,嗣於102年11月26日再由第二屆管理人選出游炎川為主任管理人,故被告第一屆管理人又於104年11月8日召開第一次臨時會,顯為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會議而無效。茲因被告102年10月27日召開之派下權大會所為之第二屆管理委員會管理人及監察人選舉決議是否無效或有撤銷之事由等情,業經被告派下員之一即 游紹羲 向被告提起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2年訴字第296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在案,目前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中,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開判決各1份及最高法院106年5月25日台民癸字第1060000090號函、106年8月25日台民癸字第1060000179號函各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65頁、第254頁、第
293頁)。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當以該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並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