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永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永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永生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聲請書僅為略載,詳如下述),於民國
102年8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楊永生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以100年度簡字第415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0月,緩刑5年,並於100年11月11日判決確定,嗣因受刑人遲未履行確定判決所定應負擔之義務勞務情節重大,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撤緩字第29號裁定撤銷前開緩刑宣告確定後,於102年8月13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6月1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5月3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OO年O月O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