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27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曾美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參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曾美禎於1.民國109年04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8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9年4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3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11,35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94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227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1356元曾美禎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8948元曾美禎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1356元曾美禎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8,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76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8948元曾美禎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888,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66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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