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德勇具保人洪秀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秀鳳因受刑人洪德勇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洪德勇已於民國100年4月13日主動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執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歸緝盈字第17號執行指揮書1份附卷可參,足見受刑人並非尚在逃匿中,本院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