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07號聲請人 董國民 上列聲請人董國民因與相對人 鄭原興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董國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鄭原興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