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利息約定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 陳錫芳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利息約定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兩造間於民國109年4月9日所簽訂汽車貸款借據約定書約定之利率15.0899%逾法定利息5%部分無效。查上開汽車貸款借據約定書約定之貸款本金為新臺幣(下同)87萬元,貸款期間為6年,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萬6,693元〔計算式:870,000(15.0899%-5%)×6=526,6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