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苡芯受刑人陳智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苡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苡芯因受刑人陳智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後,並未到案執行,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