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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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199號債權人 王憶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靖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黃靖崴(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提出債務人借款26,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㈢提出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之相關釋明
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㈣確認債務約定清償日為「113年12月30日」是否正確?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清償期未屆至)。並提出釋明約定清償日期之相關釋明資料。㈤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2年7月2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