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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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李雅俐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