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12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蔣易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期間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1新台幣103,656元自民國111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5.100%自民國111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2新台幣162,707元自民國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4.600%自民國111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