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6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