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536號聲請人 陳中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號W0000000、W0000000,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3,466元、發票日為民國98年3月13日、98年3月20日之支票二紙聲請公示催告,惟本院於101年11月21日通知聲請人,命限期於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補正提出止付通知書正本,此項通知已於101年11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聲請人本人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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