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115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宇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宇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上簽收人 陳月見 與債務人林宇謙間關係為何。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