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085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岳華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叁仟叁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延滯第一個月計收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計收新台幣肆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計收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