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八五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0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