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易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朝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朝強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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