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63號債權人 李淵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茂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票據關係或合會契約?倘為前
者,因債權人提出之三紙本票無發票日之記載,均屬無效票據,應另行提出釋明資料;倘為後者,應就雙方合會契約及約定利息為年息6%提出證據資料予以釋明(若雙方未約定利率,僅得依法定利率年息5%請求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