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債權人 王鵬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淑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就雙方之借貸關係提出證據資料予以釋明(狀附之還款協議書未載債權人之姓名)。
㈡依還款協議書所示,本件借貸尚未全部屆清償期,請陳報
屆期金額;未屆期金額,並釋明得請求其餘未到期金額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