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6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 王龍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就起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1年2月29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