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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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81號原告 宋鳳彩 訴訟代理人 曹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君祥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就被告等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賴君祥、 林能發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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