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2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門牌編訂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號原告 陳蔡愛卿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被告彰化縣彰化市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李曉宣 訴訟代理人 黃柏文
杜鴻儒 上列當事人間因門牌編訂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府法訴字第103009348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民國103年11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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