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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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蘇睿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6月5日所核發90年度促字第25335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90年度促字第25335號支付命令原本及其正本暨確定證明書,關於債務人「 蘇睿婕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蘇睿媫」;關於「住台南縣○○鎮○○○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南縣○○鎮○○○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次按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規定甚明,足認支付命令亦屬裁定之一種,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亦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於90年6月5日所核發90年度促字第25335號支付命令,聲請人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嗣富邦銀行自94年1月1日起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合併後,權利義務由續存之台北銀行概括承受,且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銀行於96年1月9日將本件支付命令債權讓與聲請人,且以公告方式通知債務人,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台北富邦銀行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既已受讓與本件支付命令債權,其聲請裁定更正,程序上尚無不合。又本件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應為「蘇睿媫」,且其住所應在「臺南縣○○鎮○○○街○○號」,支付命令原本及其正本暨確定證明書均誤載為「蘇睿婕」、「住台南縣○○鎮○○○街○○號」,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