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4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林品媛 債務人 尤清潔 債務人 林香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品媛前就讀台東高商進修部時,邀同債務人尤清潔、林香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額度為新臺幣3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9%)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二)債務人林品媛自民國104年11月9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自應還款日民國108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3,744元整(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09年6月23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
0.9%,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9%。)、違約金,雖經原告再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尤清潔、林香枝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744元│108年11月1日起至│1.15%│108年12月2日起至109│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9年3月24日止││年3月24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上開利率20%計算。│││├──────────┼──────┼──────────┼──────────────┤│││109年3月25日起至│0.9%│109年3月2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9年6月22日止││109年6月22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上開利率20%計算。│││├──────────┼──────┼──────────┼──────────────┤│││109年6月23日起至清償│1.9%│109年6月23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日起止││日起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朱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