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家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請人 吳素花 相對人 鍾任狀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人民法院(2015)龍新民初字第89
3號民事判決,准予認可。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素花為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即相對人鍾任狀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人民法院於公元2015年4月16日(2015)龍新民初字第893號民事判決准予離婚,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確定,且經福建省龍岩市龍津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裁定認可該民事判決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9)南核字第021354號、第021356號證明、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人民法院(2015)龍新民初字第893號民事判決書、福建省龍岩市龍津公證處(2020)閩龍津證台字第011號、第012號公證書、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人民法院(2015)龍新民初字第893號生效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民事判決書,已於公元0000年0月00日生效,且經大陸地區福建省龍岩市龍津公證處公證在案,並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此有上揭福建省龍岩市龍津公證處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等件在卷可稽,堪信上開文書為真正。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吳素花(即判決內原告)與相對人鍾任狀(即判決內被告)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上開確定判決係以:「本院以為,原告(即聲請人)、被告(即相對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且婚後未共同生活,雙方未能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為由,而判決准予兩造離婚確定在案,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相符,且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揭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提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