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2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博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濬 相對人即債務人鴻展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陳亦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6,500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請求自109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經查該支票之付款提示日為109年8月1日,是遲延利息即應自109年8月1日起算,債權人就109年5月3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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