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所犯附表編號2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1所列日期間犯恐嚇罪,經判處如附表1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與附表編號2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附表┌──────┬───────────┬───────────┬───────────┐│編號│1│2││├──────┼───────────┼───────────┼───────────┤│罪名│恐嚇│重傷害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8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犯罪日期│88年6、7月間起至90年2│90年1月11日及90年2月2││││月間止│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0年偵字第18000號│90年偵字第1800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695號│9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7│││實│││號│││審├────┼───────────┼───────────┼───────────┤││判決日期│93年3月3日│97年3月2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695號│97年度台上字第4324號│││決├────┼───────────┼───────────┼───────────┤││確定日期│93年3月3日│97年9月11日││├─┴────┼───────────┼───────────┼───────────┤│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已減刑│││九十六年罪犯││(9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7│││減刑條例││號)││├──────┼───────────┼───────────┼───────────┤│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中地檢9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30號│143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