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 林廷俞 原名 林曉伶 訴訟代理人 余安隆 被告 莊文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2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乙、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所涉刑事案件否認犯罪。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28號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吳淑惠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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