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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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4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戊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23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易字第255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江戊己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江戊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至如附表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 黃羿璇 所有之物,得手後離開。嗣黃羿璇發覺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江戊己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黃羿璇於警詢之證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0張、被告查獲照片2張及現場照片2張。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係指毀損或毀壞,「越」則指踰越或超越,毀與越不以兼有為限,若有其一即克當之,是祗要毀壞、踰越或超越門扇、安全設備之行為,使該門扇、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於前揭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17號、93年台上字第4891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安全設備竊盜罪。被告所犯各罪,時間有所差距,足見被告係各別起意,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以伸手踰越安全設備之鐵製防盜欄之方式竊取女用內衣,顯欠缺法治觀念,雖其所竊物品之財產價值非鉅,然所為已嚴重影響居住安寧及社會治安,其竊取者為女性之貼身衣物,更對告訴人心理造成莫大陰影,行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且參酌其坦承犯行,然未賠償告訴人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並衡酌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見偵卷第15頁被告警詢筆錄、第53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揆諸前開規定,於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趙維琦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江戊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31日22時6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天祥街之黃羿璇住處(詳細地址詳卷),見黃羿璇將女性內衣晾曬於該處裝有鐵製防盜欄杆之住家後陽台,即伸手踰越屬安全設備之鐵製防盜欄伸入黃羿璇住家後陽台竊取女性內衣1件。江戊己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女性內衣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江戊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111年8月25日11時40分許,行經上開黃羿璇之住家,見黃羿璇將女性內衣晾曬於該處裝有鐵製防盜欄杆之住家後陽台,再次伸手踰越屬安全設備之鐵製防盜欄伸入黃羿璇住家後陽台竊取女性內衣1件。江戊己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女性內衣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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