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 林玉川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2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31日上午10時5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
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信
用卡消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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