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庚○○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戊○、丙○○間因95年度家訴字第27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19,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