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商標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初起至同年11月9日止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33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19號、第369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6年9月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之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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