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807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謝明華 債務人 史育綺史緯婕史宛潔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長紘工程行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林園區,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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