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7年度鑑字第14145號公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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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7年鑑字第14145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145號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設新北市○○區○○路1段161號代表人 朱立倫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莊瑞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莊瑞祥申誡。
事實
甲、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莊瑞祥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一)緣被付懲戒人莊瑞祥係本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經查渠於任職期間兼任公司(商號)合夥人,經本府警察局(下稱警察局) 於銓敘 部建置之「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勾稽比對而悉上情(證據一)。
(二)案經刑事警察大隊查處被付懲戒人違法情事,經被付懲戒人提供書面陳述意見資料(證據二)略以,因當時未注意係以合夥人身分入股,期間並未擔任或兼職該公司任何職務亦未支領報酬(同證據二),且於106年6月20日經本府經濟發展局核准合夥人變更登記(證據三)。 依銓敘部 104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43995769號電子郵件略以,公務員以投資名義與他人合夥經營事業或單純投資非屬公司型態的事業,不論其所投資的資本是否超過所投資事業的股本總額百分之十,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規定(證據四)。嗣經刑事警察大隊召開106年度第2次考績委員會(證據五)並經被付懲戒人提供書面陳述意見資料(同證據二),刑事警察大隊審認被付懲戒人於103年間投資旅館業「花間水岸休閒驛棧」並具有合夥人身分(證據六), 爰依銓敘 部前揭函釋認被付懲戒人之行為仍屬違法(同證據四),建請本府予以移付懲戒。
二、綜上,被付懲戒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兼職查核結果影本1份。
(二)莊瑞祥106年8月25日意見陳述書影本1份。
(三)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6年6月20日新北經登字第1068120267號函影本1份。
(四)銓敘部105年4月8日部法一字第10540842482號函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節錄影本各1份。
(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6年度第2次考績委員會會議資料及紀錄影本各1份。
(六)經濟部商業登記「花間水岸休閒驛棧」查詢結果影本1份。
乙、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莊瑞祥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於103年間經朋友邀請,投資旅館業「花間水岸休閒驛棧」並於104年4月14日登記為合夥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銓敘部建置之「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勾稽比對而悉上情。被付懲戒人已於106年6月20日經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准合夥人解除登記在案。
二、以上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服務機關提出之意見陳述書坦白承認,並有意見陳述書、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兼職查核結果、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6年6月20日新北經登字第1068120267號函、銓敘部105年4月8日部法一字第10540842482號函、經濟部商業登記「花間水岸休閒驛棧」查詢結果等影本附卷可證。被付懲戒人違法之事實,應堪認定。
三、按「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該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懈怠,以維國民對執行公務者之信賴。被付懲戒人擔任「花間水岸休閒驛棧」之合夥人,自係違反上開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業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員 石木欽
委員 廖宏明 委員 吳景源 委員 張清埤 委員 吳水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玲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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