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萬增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於民國103年8月26日20時50分許,在被告黎萬增位於新竹市○○路○段○○○巷○○弄○○號居所內,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於10
4年7月29日22時10分許,在被告位於新竹市○○○○○街○○○號1樓101室租屋處內,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被告上開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5年6月17日以105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㈠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7包(即編號1至3、5至8號,編號4鑑驗結果為愷他命)及㈡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12包,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且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部分,仍應適用105年6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合先敘明。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海洛因係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黎萬增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毒聲字第1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20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而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有鑑定書及檢驗報告等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
┌─┬────┬────┬───┬─────────┬──────────┐│編│偵查案號│名稱│數量│重量│備註││號││││││├─┼────┼────┼───┼─────────┼──────────┤│1│新竹地檢│含第一級│1包│含袋毛重4.02公克;│㈠扣押物品清單見新竹│││署103年│毒品海洛││淨重3.38公克(驗餘│地檢署103年度毒偵│││度毒偵字│因成分之││淨重3.31公克,空包│字第1606號卷第76頁│││第1606號│碎塊狀物││裝重0.68公克),純│。││││體││度40.13%,純質淨重│㈡保管字號:103年度││││││1.36公克│白字第180號。│││││││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1月8│││││││日調科壹字第104230│││││││00310號鑑定書,見│││││││新竹地檢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卷第│││││││80頁。│├─┼────┼────┼───┼─────────┼──────────┤│2│新竹地檢│外觀為透│7包(│含袋毛重分別為0.62│㈠扣押物品清單見新竹│││署103年│明結晶之│扣押物│公克、0.33公克、0.│地檢署103年度毒偵│││度毒偵字│第二級毒│品清單│31公克、0.24公克、│字第1606號卷第77頁│││第1606號│品甲基安│原編號│0.27公克、0.23公克│。││││非他命│1至3、│、0.2公克;含袋合│㈡保管字號:103年度│││││5至8號│計毛重2.2公克,因│安字第437號。│││││)│鑑驗取用編號5號0.│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0026公克│限公司103年9月16日│││││││報告編號UL/2014/90│││││││118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新竹地檢│││││││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卷第50頁=同│││││││毒偵卷第65頁=同毒│││││││偵卷第78頁。│├─┼────┼────┼───┼─────────┼──────────┤│3│新竹地檢│含第一級│2包│原樣編號1含袋重3.│㈠扣押物品清單見新竹│││署104年│毒品海洛││2281公克,擷取0.00│地檢署104年度毒偵│││度毒偵字│因成分之││89公克檢驗;原樣編│字第1298號卷第80頁│││第1298號│白色粉末││號2含袋重0.3567公│=同毒偵卷第117頁││││││克,擷取0.0080公克│。││││││檢驗│㈡保管字號:104年度│││││││白字第128號。│││││││㈢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9日報告│││││││編號D0000000、D408│││││││0637號藥物檢驗報告│││││││,見新竹地檢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298號│││││││卷第82至83頁=同毒│││││││偵卷第88至91頁。│├─┼────┼────┼───┼─────────┼──────────┤│4│新竹地檢│含第二級│12包│原樣編號3含袋重0.│㈠扣押物品清單見新竹│││署104年│毒品甲基││9071公克,擷取0.00│地檢署104年度毒偵│││度毒偵字│安非他命││41公克檢驗;原樣編│字第1298號卷第65頁│││第1298號│成分之白││號4含袋重0.8879公│正背面=同毒偵卷第││││色結晶││克,擷取0.0045公克│119頁正背面。││││││檢驗;原樣編號5含│㈡保管字號:104年度││││││袋重0.9162公克,擷│安字第355號。││││││取0.0041公克檢驗;│㈢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原樣編號6含袋重0.│司104年8月19日報告││││││9221公克,擷取0.00│編號D0000000至D408││││││55公克檢驗;原樣編│0649號藥物檢驗報告││││││號7含袋重0.9098公│,見新竹地檢署104││││││克,擷取0.0040公克│年度毒偵字第1298號││││││檢驗;原樣編號8含│卷第67至78頁=同毒││││││袋重0.8994公克,擷│偵卷第92至115頁。││││││取0.0043公克檢驗;│││││││原樣編號9含袋重0.│││││││9030公克,擷取0.00│││││││44公克檢驗;原樣編│││││││號17含袋重1.2586公│││││││克,擷取0.0047公克│││││││檢驗;原樣編號18含│││││││袋重0.7737公克,擷│││││││取0.0042公克檢驗;│││││││原樣編號19含袋重0.│││││││3437公克,擷取0.00│││││││42公克檢驗;原樣編│││││││號20含袋重0.2012公│││││││克,擷取0.0039公克│││││││檢驗;原樣編號21含│││││││袋重0.1941公克,擷│││││││取0.0038公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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