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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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636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嘉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8年10月21日108年度易字第6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嘉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葉嘉民(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36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08年11月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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