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1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12月15日起至133年12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3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2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3年12月24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96年12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2件、約定書2件、統一編號查詢帳號輸出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2件、放款帳戶主檔查詢2件、放款帳戶利率查詢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1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758-1│建│416.00│10000分之695│└──┴───┴────┴────┴───┴─┴────┴──────┘┌───────────────────────────────────────┐│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1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80│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6層樓房│63│63│平│鋼筋│8.│1.│平│全部│││22│大橋里大橋一│康市六甲│鋼筋混凝│.3│.3│方│混凝│15│61│方│││││街181巷16號4│頂段758-│土造│5│5│公│土造│││公│││││樓之1│1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803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1;││六甲頂段8040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