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6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4月28日起至132年4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①92年5月5日②96年6月29日③92年11月17日④92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800,000元③4,000,000元④4,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2年5月5日②106年6月29日③97年11月17日④97年11月1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6年10月4日②96年9月28日③96年10月14日④96年10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687,52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5件、繳息明細影本各1件為證。
四、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之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2,880,000元,不及於相對人逾此部分所積欠之債務,從而,此部分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7年度拍字第6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新市鄉○○○段│262-8│建│0│00│72│全部│├──┼───┼────┼───┼────┼─┼──┼──┼────┼────┤│002│台南縣│新市鄉○○○段│262-42│建│0│00│8│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6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材料│台│位││├──┼─┼──────┼──────┼────┼─┼─┼─┼─┼─┼─┼─┼──┼─┼─┼──┤│001│10│台南縣新市鄉│台南縣新市鄉│3層樓房│39│51│51│12│││15│鋼筋│10│平│全部│││13│仁愛街205巷5│新店段262-8│鋼筋混凝│.1│.4│.4│.2│││4.│混凝│.6│方│││││號│、262-42地│土造│7│1│1│4│││23│土造││公││││││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