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黃天生 被告 黃戎瑍
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楊尚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48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陳秋月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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