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85號原告 戴小文 被告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倫家 訴訟代理人 李憲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974元,該裁定已於101年4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