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5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賴振宗 律師
江東 原律師 柯一嘉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徐士斌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翁祖立 律師
吳宗樺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丁○○、丙○○、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96年1月8日裁定將其收押;本院於96年3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被告丁○○、丙○○、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捌日起延長貳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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