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1號原告 陳羽庭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被告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