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18號聲請人 曾清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2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91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