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告 鄭慶雄 訴訟代理人 吳常銘 律師被告 陳逸駿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逸駿訴訟代理人曾慶崇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逸駿訴訟代理人曾慶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關於判決書主文欄「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