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金永選任辯護人王晨瀚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金永的毒品咖啡包被 陳翰翔 拿走,被告並不知情,被告很冤枉,請求交保,被告可以請母親幫忙辦理交保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先前也有另案通緝紀錄,有逃亡之虞,又本案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也自承沒有錢可以交保,因此認為本案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裁定羈押。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前揭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考量檢察官、辯護人均聲請傳喚證人到庭作證,是仍有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並衡量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以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本案羈押必要性顯仍存在,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從而,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吳永梁
法官林明誼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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