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833號債權人 趙丞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鋒泰製衣原料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鋒泰製衣原料有限公司業於110年5月24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28961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 彭政閔 」簽發支票2張之記載是否有誤?㈢確認對債務人請求支票票號LB0000000支票金額50萬元是否有誤?(因此張支票發票人非債務人)(因支票發票人簽章與債務人公司不相符)】,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